深圳市慈缘慈善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深圳市慈缘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和考核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 其他兼职人员、实习生和志愿者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条 聘用
(一)基金会聘用员工以“平等公正、择优录用”为原则。
(二)根据基金会岗位需求和人员编制,专职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由用人部门提出招新申请或推荐,秘书长批准后开始办理招聘。
(三)应聘人员通过面试和笔试后,须提交一年内真实有效的体检报告,方可由运营管理部发放录用通知。
(四)应聘人员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
第三条 入职手续
(一)新员工入职第一天须按要求填写《慈缘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并将简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体检表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整理好后交运营管理部办理入职手续。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协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安排工位与办公用品并将相关制度章程电子版发至本人学习。
第四条 劳动合同
(一)基金会与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两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合同双方协商视具体情况签订具体内容。
(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第五条 试用与转正
(一)新员工从入职第一天起算,试用期为1-3个月。
(二)试用期结束后提交《转正申请》,报直属主管和运营总监审核、秘书长签批,抄送运营管理部备案。
(三)未通过试用期转正审核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四)新员工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七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交直属主管和行政主管审核、秘书长签批,抄送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调动
员工申请岗位调动,需先经过直属主管审批通过,报秘书长签批,运营管理部备案。如基金会根据评估调动员工,需要秘书处正式通过,报运营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工作行为规范
(一)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应以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听从督导,及时处理公务,不得失职或越权、推诿。
(三)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违规。
(四)上班着装应庄重、大方、干净、得体,文明礼貌用语。禁止穿着休闲短裤、拖鞋等非办公场所着装。
(五)注意个人和工作环境卫生,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办公场所的整洁,保证工位两平米内干净整洁。
(六)节约和爱护基金会财物,不得浪费或故意毁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
(七)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任何人不得接收被资助对象的任何礼品,不得授意及指示其他人利用虚假信息从基金会获取经济利益。
(九)因违反职业道德及国家法规,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考勤及休假
(一)基金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 17:30,员工自觉自律高效管理个人时间,不得无故旷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经直属主管、运营总监和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调整。员工应按要求进行上下班打卡,如有无故迟到早退,则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做减分处理。
(二)员工因公外出须提前向直属主管和行政人员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直属主管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因公出差须提前填报《出差审批单》,出差期间如跨两端周末,按一端计算,累计8小时工时为一天。
(三)加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或任务紧急(非个人效率因素)需要安排在公共假期内加班的,可向直属主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可按同等时间安排调休。
(四)基金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事假、病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六)员工请假须提前按规定时间提交《休假申请》,事假需提前一天申请,经直属主管、行政主管和副秘书长审批确认后,由运营管理部备案,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第九条 绩效评估
(一) 基金会按月对员工进行绩效督导与评估,并于每年底对全员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汇总。
(二) 工作日志是绩效评估的记录工具之一,应于完成当日工作任务时及时提交,提交时限一般不得晚于工作当日24时。遇特殊及不可抗情况,应向行政人员说明情况,并与次日10点前补交。
(三) 绩效评估由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申报、考核,秘书处负责全员绩效的最终审核。
第十条 薪资福利
(一)基金会发薪日为次月5日,如遇节假日自然顺延。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薪酬福利管理办法,报秘书处签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奖惩
(一)基金会对绩效优秀的员工给与奖励,对工作懈怠不负责的员工酌情给与降级处理。
(二)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采取其他奖励措施:
1、在基金会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获得明显效果的。
2、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特别发展效益的。
3、其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1、连续三个月绩效评估均严重不合格者;
2、1年内累计三日旷工者;
3、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4、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5、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6、玩忽职守、违反基金会有关管理规定,或违反工作纪律而对基金会造成损失、事故或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辞职。正式员工请辞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直属主管和秘书长审批后由运营管理部办理员工离职和交接手续。
(二)劳动合同终止。基金会解除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依据,按流程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员工在接到办公室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后,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离职工作交接单》和《离职手续确认表》。
第十三条 附 则
(一)本制度于2014年5月制定,2015年9月第1次修订并实施,2018年12月第2次修订并实施,2019年7月第3次修订,最后修订版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运营管理部,员工若有任何疑问应主动向相关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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