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慈缘基金会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保障员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益,规范员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休假管理的原则:
(一)参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慈缘基金会所有正式员工。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员工可享受以下节假日:
元旦:法定1天
春节:法定3天
清明节:法定1天
劳动节:法定1天
端午节:法定1天
中秋节:法定1天
国庆节:法定3天
注:其余休假天数为两端周末借休。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基金会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个年度一般为每年1月01日到12月31日。需根据工作具体情况,与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确认,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 根据员工工龄及在职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可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累计工龄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计算方法如下:
累计工龄 | 年休假天数(工作日) |
未满一年 | 0天 |
满一年未满十年 | 5天 |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 | 10天 |
满二十年 | 15天 |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试用期顺利通过考核并转正,无累计工龄的新入职人员,需在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假。
(二)试用期顺利通过考核并转正、在基金会入职未满一年但累计工龄满一年的员工,入职第一年内可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内可休假天数=(本单位剩余工作天数/365天)x员工年度内应享受的休假天数
(三)离职员工离职时本年度内可休年假天数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内可休假天数=(本年度在职工作天数/365天)x员工年度内应享受的休假天数-在职期间已休天数
第八条 当年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龄 | 病假累计 |
满一年未满十年 | 2个月以上 |
满十年未满二十年 | 3个月以上 |
满二十年 | 4个月以上 |
第十条 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九条内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四章 病假
第十一条 员工请病假者,需出具医疗就诊等相关证明;无证明材料的,优先使用调休假;无调休假使用的,使用福利假。
第十二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病伤医疗假累计计算时间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 慈缘基金会工作年限 | 病伤医疗期 |
十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
十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
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第十三条 员工病假按照工作当地病假政策计算病假工资(不包含福利补贴)。
第五章 事假
第十四条 事假是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的无薪假。需提前与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确认后提出申请,按照事假当月计薪日计算扣除工资。日工资金额计算标准为当月工资除以当月计薪日。
第十五条 事假需提前提交请假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通过秘书长办理特批手续。
第六章 婚假
第十七条 正式员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可按工作当地婚假政策享受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2天路程假。
第十八条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
第七章 丧假
第十九条 正式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第二十条 员工按照规定休丧假的,根据路程,给予路程假;国内非北京本地的丧假给予2天路程假,国外的丧假给予4天路程假。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经确认为因工受伤(工作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需要治疗的,按照工伤假处理;未确认为因工受伤的,按照病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工伤经医院确认痊愈者,应及时复工。
第九章 产假、哺乳假或看护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享受的生育产、哺乳假如下:
生产 | 产假天数 |
正常生育 | 98天 |
难产 | 正常生育天数+15天 |
多胞胎 | 正常生育天数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 | 15-30天 |
妊娠16周以上流产 | 42天 |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女员工产前按医疗卫生部门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计算。
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含合法领养)的,每日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实际执行有困难的,经个人提出申请,基金会批准后,可提前1小时下班或晚1小时上班,二者选其一。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天数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产假期间内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计为产假假期。
第二十四条 依据北京市地方政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六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第十章 福利假
第二十六条 福利假是基金会给予员工除年假以外的带薪假(不含福利补贴)。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满一年后且绩效考评一贯良好,可以申请福利假且当年内有效,年度最多累计6天,单次申请不得超过1天,每月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福利假:
(一)凭子女所在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
(二)因住宅设施维修或拆迁,可提供相关证明必须在家照应。
(三)可提供相关证明,陪同家中老人或孩子健康检查或患病照料。
(四)无医院证明的病假。
第十一章 调休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非个人效率因素),或因基金会指派任务占用休息日时,需提交加班申请单。在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确认后,可按同等工时安排调休。参加培训、学习、交流会不在调休范围。
第三十条 调休假期内,薪资标准为员工本人的日工资。
第十二章 休假申请
第三十一条 年假、调休、法定假日及事假,连休时间不得超过15天(含六、日)。休假顺序:调休,年假,事假。
第三十二条 超过三天(含)的连续休假,必须提前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确认,根据明确工作任务填写交接单,交予相关人员确保工作正常运行,不得因休假影响团队及项目工作进度。
第三十三条 休假时间大于下列时间时,按相应时间提前递交申请:
备注:在不影响年度绩效评估考核下,请自行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于2014年5月制定,2017年5月第1次修订,2018年12月第2次修订,2020年1月第3次修订,2021年12月第4次修订,最后修订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运营管理部,员工若有任何疑问应主动向相关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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