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2022年01月01日

深圳市慈缘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市慈缘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原则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负责人职责,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规、真实、完整、及时、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各合作项目、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登记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开平台和基金会自有平台,同时也采取其他多渠道方式公开,包括以下几类:

(一)登记管理部门官网、慈善中国等指定平台。

(二)自媒体: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及其他注册平台、年报简报等机构电子刊。

(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四)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

(五)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一条 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具有保密要求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理事会成员、职员、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的“个人情况资料”“私人活动及空间”等。

(三)涉及基金会的知识产权等。

(四)基金会内部信息:如内部通讯、建议、个人意见;与相关机构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理事会决策过程信息,如理事会个人观点、会议记录等。

(五)上级主管部门或党组织巡视调查中涉及保密的信息。


第五章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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